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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务贿赂犯罪最中新发展趋势之研究——以美国联邦贿赂法为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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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务贿赂犯罪最中新发展趋势之研究——以美国联邦贿赂法为中心.doc

上传人:afada115 2017/5/16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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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务贿赂犯罪最中新发展趋势之研究——以美国联邦贿赂法为中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美国公务***犯罪最新发展趋势之研究——以美国联邦***法为中心【内容提要】美国联邦***法规定的公务员***犯罪包括***罪与不法馈赠罪, 两种犯罪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联邦法院的判例对此还存在争议。在构成要件上,两罪都包括公务员、公务行为、犯罪意图和有价物, 但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在刑罚种类上,两罪包括拘禁刑、罚金刑、褫夺公权和没收犯罪所得利益, 只是在具体适用上轻重有所不同。上述联邦***法对***罪和不法馈赠罪的罪、责、刑的完整规定, 反映了当前美国加大反******犯罪力度的必然趋势,也符合目前世界的主要潮流。【关键词】美国公务***犯罪/ ***犯罪/ 不法馈赠罪/ 联邦***法与我国的情况相类似, 美国也曾经历过我国目前反***所面临的问题——由于政府高层***行为严重而引发一系列改革与立法, 最终形成了以联邦***法为中心的惩治公务员***犯罪的法律体系, 并在多年的适用中积累了相当丰富 2 的判例和执法经验。一、联邦***法中公务员***犯罪的类型及其争议(一) 立法规定联邦***法根据公务员***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 将***犯罪分为***罪( 行贿罪和受贿罪) 和不法馈赠罪( 行馈赠罪与受馈赠罪)。 1. ***罪的规定联邦***法规定的***罪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根据该法 201 条(b)(1) 的规定, 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向公务员、当选公务员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有价物, 或应他们要求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有价物于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并基于以下目的时, 成立行贿罪: (1) 影响任何公务行为; (2) 影响该公务员为、助其为、串通为、为其制造机会为诈欺政府的行为; (3) 诱使该公务员为或不为某些行为从而违反其法定职责。①根据该法 201 条(b)(2) 的规定,公务员或被选出而具有公职身份之人, 直接或间接的为自己、他人或团体要求、期约、收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有价物,并以下列行为当作回报时,成立受贿罪: (1) 影响任何公务行为; (2) 为、助其为、串通而为、允许其为或为其制造机会为诈欺政府的行为; (3) 被诱使为或不为某些行为从而违反其法定职责。② 2. 不法馈赠罪的规定联邦***法规定的不法馈赠罪包括行馈赠罪和受馈赠罪。 3 根据该法 201 条(c)(1)(A) 的规定,行馈赠罪是指行为人除非法律有规定属于适当行使职务的情况外, 因该公务员、前公务员或当选公务员为公务行为、或将为公务行为, 而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承诺给予其任何有价物。③根据该法 201 条(c)(1)(B) 的规定,受馈赠罪是指公务员、前公务员或被选任而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在为公务行为或将为公务行为时, 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其属于行使职务之情况外, 为自己或他人期约、要求、收受或同意收受任何有价物。④从上述联邦***法的规定来看, ***罪与不法馈赠罪存在以下区别: 1. 主观要件上的差异,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罪要求行贿者必须具有“***(Corruptly) ”的意图, 即以有价物作为交换去“影响”公务员将来某特定的公务行为;而不法馈赠罪中赠与有价物只是对公务员某行为的一种酬谢,无需具有影响特定公务行为的意图。 2. 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罪具有前瞻性,即试图影响现在或将来的公务行为;而不法馈赠罪则同时具有前瞻性和回溯性, 它既可以是对公务员即将完成的公务行为的酬谢, 也可以是对公务员已经完成的公务行为的酬谢。 3. 刑罚处罚上的差异。***罪可能导致最高刑为 15 年的有期徒刑、被剥夺公务员资格和判处罚金; 而不法馈赠罪可能导致最高刑仅为 2 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⑤(二) ***罪与不法馈赠罪之间关系的争议 4 尽管存在以上区别, 不少学者仍认为, ***罪与不法馈赠罪的联系是紧密的——馈赠罪是在被冠以“***”名称的法条中提出的, 而且在两个相类似的定义中, 很多主要的术语都是相同的。因此, 不少学者质疑不法馈赠罪是否有独立的存在价值,由此引起了***罪与不法馈赠罪之间关系的争议, 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将不法馈赠罪与***罪当作“同义词”,即二者是同质但不同量的犯罪,认为不法馈赠罪是***罪的一种, 但并非***罪中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核心部分, 而是去除了“***的(corruptly) ”这一主要要素的边缘部分, 因此在处罚上应较轻。类似的说法如“馈赠罪是***罪的包含轻罪”, 所持的就是这种观点。因为从构成要件上讲, ***罪的成立要求给予有价物是为了影响公务行为, 而不法馈赠罪的成立也要求给予有价物是“为了或因为公务行为(for or because of) ”,这二者之间很难说有实质的区别。第二种观点是将不法馈赠罪作为与***罪完全不同的犯罪。因为后者要求行为具有影响公务行为的意图, 而前者只是“对特定公务行为的一种酬谢(mere rewards for par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