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保密法释义★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四) 2010-12-31 (四)关于解密制度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 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应当及时解密; 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 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 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 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密意味着解除有关保密措施,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本条主要规定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 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可以认定该项国家秘密已经自行解密,不需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本条规定了两种“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法定条件。一种是定密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该事项已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另一种是公开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 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 作出决定后, 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决定解密。对于非由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认为符合解密条件或者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并提前发出通知,避免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在保密期限届满时未接到通知而自行解密。解密制度是许多国家保密制度的重要内容。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了系统审查解密、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