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证据排除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的构建
非法证据排除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的构建
摘要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价值在于保护人权,防止警察违法取证,是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入手,阐述了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关系,并在非法证据排除活动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权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张开銮,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从事人民监督员、刑事法律等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99-02
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说明“以人为本”成为国家的价值观。修改后的刑诉法,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诉法的任务,可见,对人权的保障,已经是法学领域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否先进取决于证据制度,而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因此,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该规则,是司法领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需要。笔者结合实践,谈一些粗浅看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一项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确立于美国。就非法证据的原始含义而言,它仅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之规定,现在“非法”泛指一切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初设置针对的是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目的是为了在侦查阶段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法学界对是否应当确立该规则一直存在争论。批评观点认为,该规则建立的后果是“只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持赞同观点的人针对上述观点认为“在有些情况下,这是事实。但是,正是为了维护司法尊严的考虑,如果不得不让一个罪犯自由就应当让他自由。这是法律让他自由的。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具有较大分歧,但该规则在追求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得到许多国家和联合国的认可。因此,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建立该规则是很有必要的,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
二、我国刑诉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对程序违法行为的一种程序性制裁机制。非法证据排除就是直接否定违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证据的法律效力,这是对违法取证行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制裁机制。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至58条,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排除程序的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正式确立。其中,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