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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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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特别相像的谈话:提示谈话和谈话提示。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实践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两者的关系也经常存在困惑。本文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特别相像的谈话:提示谈话和谈话提示。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实践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两者的关系也经常存在困惑。本文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两者作简要辨析。
 据 概念及纪法依据 一、提示谈话。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次十一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提示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觉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刚好对其开展党内谈话。提示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
 二、谈话提示。明确提出谈话提示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从各类法律法规看,谈话提示的适用主体并不唯一,党组织、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均可运用,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的占多数,特殊是监察法出台后,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谈话提示,目前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为主。因此,下文主要探讨纪检监察机关运用
 的情形。从各类规定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提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调查核实的方式,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刚好找本人核实,谈话提示、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其次十六条也属此类;另一种是作为结果处置的方式,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可实行谈话提示方式处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亦属此类。
 别 主要区分 一是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提示谈话主体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可托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还将谈话对象延长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而谈话提示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地方也探究托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二是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提示谈话主要适用于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而谈话提示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晰、问题稍微,不须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是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提示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党组)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对小问题早发觉、早提示、早订正,体现组织的关切和爱惜。而谈话提示属于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详细措施,其目的是刚好督促订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