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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煤矿企业从业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受等 相关材料。培训监管部门觉察申请人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应通 知煤矿企业不能参与考核。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
应在当地考试点进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承受计算机考试方式,其中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 80%及以上,考试总分值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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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 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颁发
《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量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 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 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取得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申请办理考核合格证。
其次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每 3
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其次十一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抽采作业、 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其次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高
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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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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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学问及安全操作技能,生疏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状况处置和自救互救力量。
其次十四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特地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培训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作业。
其次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 作。
其次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依据规定的培训大纲进展,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90 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 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免予培训,直接参 加资格考试。
其次十七条 参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效劳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培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培训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组织考试。
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效劳的煤矿企业。
其次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学问考试和实际操作力量考试。安全生产学问考试合格后,进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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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力量考试。
特种作业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实际操作力量考试承受国家统一考试标准在考试点进展。总分值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完毕后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与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其次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承受统一规定
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 应当参与不少于 24 学时的特地培训,在期满前 60 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培训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
员,应当重新进展实际操作力量考试,经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 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准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规定情形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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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