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固
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3)固定资产
的弃置费用;(4)固定资产的折旧;(5)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
本准则第三、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特征和确认条件,符合固定
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确
认为存货。
其中“出租”,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
建筑物。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
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
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
录,包括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并编制成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
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应履行上述
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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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本准则第
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
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
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本准则第四
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
或待摊方式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
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
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的义务通常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
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
恢复的义务等。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一般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
清理费用处理,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弃置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
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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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
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
旧。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