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若干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2-2589 ( 2014 ) 30-0080-02 2014 年6月 26日, 在新一度的与李总理对于毒品犯罪做出重要指示, 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 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毒品犯罪作为一类高发案件, 由于其适用死刑的频繁而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借此契机, 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做以下几方面的探讨。一、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 1. 顺应世界犯罪适用的趋势对死刑这一剥夺生命的刑种的适用源远流长,在古代的乱世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今刑事法的时代是一个逐步废除死刑的时代, 尤其是对于一些实质危害性不大、罪不至死的犯罪, 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该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予以取缔, 以适应世界不断高涨的保护人权的大趋势, 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毒品犯罪由于其自身独特的属性, 其造成的实质危害性并非立法机关估计的那样严重, 若将其广泛适用死刑又难以达到“其罪当死”的标准, 难以服众。因此, 应将毒品犯罪的死刑坚决予以废除。 2. 符合刑罚谦抑性的要求刑罚的谦抑性强调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包含着谨慎、内敛的刑罚适用理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 对其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情况, 包括时 2 期、地域、制度等等因素, 即决定犯罪与否不易。毒品犯罪与特定的社会因素紧密相连, 因此, 将毒品犯罪一味地至于死刑的规制之下, 正当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此处合理的规制手段应同具体的原因相联系, 采取同社会因素无缝对接的办法, 针对性的对于毒品犯罪予以规制。也就是说, 此处死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并非居于主要地位, 而应逐步废除甚至予以取缔。因为, 对于犯罪的规制以必要性为基准。死刑这一极端的规制手段,应在毒品犯罪的规制领域率先予以废除, 以符合刑法谦抑性的需求。 3. 与我国刑罚改革的思路相衔接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 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 刑罚的配置日趋轻缓。在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配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死刑罪名在日益减少,尤其以“修正案(八) ”最为明显,此次修法将经济类犯罪等为代表的实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予以取缔。现今, 我国的毒品犯罪存在定罪标准单一、死刑适用畸繁的不足, 上文中谈到的改革亦是基于此。这一不足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正与我国的刑法改革相悖。因而,应着力解决这一束缚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桎梏,在毒品犯罪领域,进行死刑废除的先行先试的试点,从而为以后的整体取缔死刑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二、废止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可行性 1. 具有一定的思想与舆论基础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 我国广大人民群众 3 的人权保护意识已成“燎原之势”, 具备相当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公众对于死刑的敬畏之心日盛, 开始反思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 2004 年出台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人权的保护予以明确化, 即是对于人民群众废死呼声的回应, 为我国的刑事法改革树立了标杆, 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废死的社会心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2. 公众对于毒品犯罪的废死较易接受同实质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相比, 社会公众对于毒品犯罪态度形成极大反差, 对其废除死刑并未触及社会公众那条敏感的神经, 人民群众较易能接受。这源自该类犯罪并未触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对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