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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法
制法学杂志
LAW SC IENCE MAGAZINE
中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
责任与监督机制之比较
Comparison O f D irectors' Ob ligations、Responsib ilities And The Superv isory
System Between China s' And Korean L mi panies
丁珍燮
( 韩国东西发电公司
韩国)
内容提要: 让董事最大限度施展其能力经营该公司, 但不让滥用其职权以谋取私利给公司或者第三任造成损
失, 这是一项公司法永恒的主题。随着公司的大型化、复杂化, 股东的权力越来越缩小, 董事的权力越来越扩大。
董事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 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领导下行使公司整个经营权, 因此, 也应承担多种义务和
责任, 包括设置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关键词: 董事
义务
责任
监督
中韩比较
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比较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中韩两国的公司法律都规定忠实义
( 一) 共同点。中韩两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务, 两国学者都认为善良管理人义务的具体化。中国公
共同特点是机关的分立, 机关资格和社员资格的分离。司法!和韩国商法!都规定了三种具体化的义务。即竞
而且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数的股东, 所以不能所有业禁止义务、私人交易禁止义务、保密义务。
股东直接参与经营, 此外, 现代的企业经营非常复杂, 委(二)不同点。中国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资产维护
托具有高知识和经验的专业经营人才合适, 所以不由股义务。韩国商法!为了确保监事或者监查委员会有效实
东直接组成公司机关, 委托董事会和董事长(含经理)进行监查并且预先防止公司的损害规定了董事对监事或者
行业务执行。监查委员会的汇报义务。韩国判例还承认董事的监视义
( 二) 不同点。韩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由股东组成务。
的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任命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三、董事的责任
由董事会选举任命的董事长的三个层次的机关结构。中(一) 中国公司法上的董事责任。董事不仅负有上述
国的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董事长和经理分享业务执行权对公司的善管义务, 也承担因违反义务而应负的责任。
以外, 也是与韩国商法上的机关结构互相类似。但在中董事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违反者, 公司可
国, 监事会的组成须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这是对其行使归入权, 即将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
一个特点。在韩国, 1999年修改商法, 规定可以依章程规所有。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定董事会内部设置监查委员会而代替监事, 这也是一个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
有别于中国公司制度的明显的特点。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
二、董事的义务比较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依监事
( 一) 共同点。中国公司法!和韩国商法!有关董事会的职权, 当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 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
义务的规定基本上相同, 即董事负有基于委任关系的善予以纠正。如监事会纠正后, 董事及时赔偿了公司的损
作者简介: 丁珍燮( 1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