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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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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 机构开展的意见》和《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 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体育类校外 业务的),到达网络平安保12 - 护三级(含)以上防护标准;
(六)具有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互联 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平安保护技术措施,具备 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 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 和家长监管功能;
(七)聘用的从业人员、开展的体育工程培训活动和使 用的培训教材应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举办体育类 校外培训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 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行政 部门自行制定不低于本标准各项要求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 构设置标准,报省教育厅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 体育厅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法人登记手 续的面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 构,未到达本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整改,并在
下一年度年检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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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 性;
(二)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 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其法定代表人有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 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在中 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四)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 金额与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依法应当 明确的内容;(五)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选 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但应符合《公司法》《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
第五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 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 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国 际” “世界” “全球”等字样。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 (行政区划) XX (字号)XX (体育工程培训特点)XX (机构组织形式,如 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其中行政区划、体育工程培训特 点应当与机构办学地址、业务范围相符合,字号应当由两个 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机构组织形式应当 明确易懂,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增加后缀“或者股 份”。
本标准施行前已进行法人登记且培训活动属于体育运 动工程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当根 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范。
第六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规范开展培训及管理 活动。
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 法;
(三)办学宗旨、开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 等;(四)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 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
(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 机构的程序;(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八)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方法与程 序;(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
(一)根据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
(二)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在中录和教 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建立以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为主要负责人 的执行机构,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