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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世界末末日 2022/7/18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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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企业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浦开集团对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实现集团治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掩盖和延长,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参股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公司法》及公

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浦开集团对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实现集团治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掩盖和延长,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参股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参股企业指浦开集团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在参股企业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掌握权的公司。
其次条强化集团公司对参股企业的治理在 《公司法》的根本框架下进展,敬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敬重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定文件。
第三条集团参股企业的治理掩盖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积极主动关注参股企业的进展,积极行使股东权力,将财务绩效和分红回报设为重点。
其次章人事治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向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及经营治理人员应经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 董事、监事、经营治理人员应当保存与集团的劳动关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在从事参股企业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应严格按《公司法》和参股企业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有损于集团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治理人员应当于参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至集团述职。
依据实际状况其考核方式实行定期召回述职与年度考核、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展综合评价。
第三章经营决策
第七条参股企业应在其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协调部,经投资协调部汇总后提交集团总办会审议,集团委派人员应当依据集团打算参加表决,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不得擅自参加表决和签字。
第八条集团公司任命各参股企业的董、 监事为集团的全权代表,以维护股东权益、贯彻公司意志为行动宗旨。通过参与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加经营决策。
第九条董、监事须准时参与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集团公司保持与参股企业的信息沟通和意向沟通。
第十条董、监事在相关会议上应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会后将争论、表决的结果准时向集团公司汇报,并在会议完毕后将会议材料转给投资协调部存档。


第十一条董、监事依据《公司法》、参股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和参股企业的实际状况,拟定提案,经集团总办会审核同意后,向参股企业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须在相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