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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利申请管理办法选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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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利申请管理办法选读.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8日    浏览量:1997
(2013年)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专利质量和拥有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资助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获得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
    2. 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 对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 同一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资助;
    2. 同一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的费用(含申请、登记、印刷费,不含年费、专利申请代理费)实际发生额给予不高于500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美、加、日、韩
    及欧洲国家
    其他国家
    职务
    非职务
    职务
    非职务
     发    明
    30000
    8000
    15000
    4000
    实用新型
    (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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