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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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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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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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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9年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 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 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 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 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半收取,差额部分 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 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含)以上的,经业 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60%收取。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 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普通住宅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 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 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 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 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 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 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 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 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约定。
第二十二条 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第二十三条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 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 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普通住宅地上独立车库不收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 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
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 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 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 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 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 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 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 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 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免费;超过2 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临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 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 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 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 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 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 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 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约定;国
家、省对其他服务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管理方 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 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 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 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 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 金,也可以作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