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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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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的概述
第二节  人民银行与 商业银行往来的核算
第三节  同业往来的核算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的概述
一、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内容
1、金融机构往来概念
中央银行与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机构之间,以及各商业银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包括:
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往来
货币发放与回笼、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及再贴现、商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清算及同业拆借、商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款项的汇划、商业银行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拨。
跨系统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即同业往来)
金融机构往来层次:
商业银行
中央银行
存准备金
向央行借款
再贴现
跨系统
工、建、中、农
资金融通
清算
系统内
不同
分行
支行
与央行的往来
银行间往来
银行内往来
我国银行往来于资金清算的模式
1、联行往来系统:商行系统内本地或异地资金汇划业务;
2、人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商行跨系统的资金汇划业务;
3、人行的手工联行系统:没有开通电子联行系统
4、票据交换系统:同城票据往来业务
5、APS):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二、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
1、要体现信贷资金各行自主核算要求,严格划分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界限,互相不能无偿占用;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资金也要分开,划清界限,互相不能无偿占用,确保中央银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的宏观调空和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2、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要严格管理,不能透支,并要求留足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应及时调度资金。
3、各商业银行之间临时性的资金占用应及时清算,如信贷资金不足,可相互融通资金,进行同业拆借,到期及时还本付息。
4、要体现畅通汇路的要求。
三、金融机构往来核算中设立的会计科目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是资产类科目。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法定存款准备金:根据人行的存款准备金系统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客户存款的一定比率存入人民银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在人行还开立清算准备金账户,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满足日常的清算要求。
超额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为支付内部银行间的日常交易而在人行开立的活期账户。随着1998年3月21日存款准备金系统的改革,人行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保持在人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金额。
结售汇周转金:银行为了开展外汇业务而按照央行规定的比例保持的一定数量的外汇结、售汇人民币周转金。
指定生息资产: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存放同业:商行将资金存入其他商行或金融机构,如存放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存放政策性银行的款项、存放金融性公司的款项,是新增的银行专用的资产科目。
(3)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
(4)在贷款、再贴现——贴现资产科目,新增的银行专用的资产类科目
(5)同业存放
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新增的银行专用的负债项目。
第二节 人民银行与 商业银行往来的核算
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往来:
(1)商业银行向人行存取款项
(2)缴存存款:法定存款准备、财政性存款
(3)再贷款、再贴现
一、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支取)现金的核算
1、存入
商业银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库存现金
中央银行: 借:库存现金
贷: XX银行存款
2、支取 
二、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二)缴存存款的范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