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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docx

上传人:fengruiling 2022/7/27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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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作心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 形势和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势在必行。事实上,为了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探索建立检察
公平正义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外延极为广泛的概念。公平正义作为普世的 社会价值,具有非常强的涵摄力,在其他多元化的社会价值中都能或多或少的找 到公平正义的影子。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 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也试图将正义描述 为“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根据此理论,将环境公共利 益理解为人民所应得的权利,符合最纯粹、最朴实的一种正义。如果将正义看作 一种“善”,那么环境公共利益就是人民对生存环境所享有的“共同善”,“共 同善既是共同体所有成员共享的善,也是共同体每个成员分享的善。环境公共利 益可以看成是一种共同善。”
据此,当个人或者组织因自身行为导致环境系统被破坏,造成损害普通民众 生活环境的结果就是一种不正义。那么对环境公共利益享有“共同善”的民众就 享有请求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以维护基本正义的权利。 但是,作为集合体的社会公众,力量虽然强大,却可能因没有具体到个人而对公 共利益予以忽视,最终导致“公地悲剧”现象,亦或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 到个人后,力量被不可避免的削弱,最终导致对正义维护的不力,从而造成更大 的不正义。
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信托机构,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 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打击犯罪是维护社会正义, 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同样也是维护社会之公平正义。
3、国家和人民利益代表者
自从检察机关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是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代表者的身份 出现,并为世人普遍接受。《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产生 及检察人员的任免的规定,体现出我国人民检察院在本质上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我国检察机关主要职能之一——提起刑事公诉,便是受国家的委托,代表国家、 人民与社会公共利益追究犯罪行为,惩罚犯罪分子,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国 家、人民利益的目的。如果让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职责, 其也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环 境污染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无疑是最适合充当代表国家公权力参与诉讼的角色 在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可 以较好地体现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在环境污染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 目前相应的法律制度又不健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方 面,是对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落实,是对客观法律 秩序的维护,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创举。另一方面,它可以最大 程度地保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实现,可以避免民众诉讼的滥用诉权、力量薄弱 举证责任困难等诸多弊端,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从诉讼效率、 效果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成本更低,比不特定人提起更符合 诉讼价值的原则。因而,在发生侵害广大人民利益的环境污染事件后,检察机关 积极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履行职责,保障受损利益,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