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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 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 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 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区办 公用房。
医疗卫 生设施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站)
150〜200

0・8〜1・0
1000〜1400

3・0〜5・0
1400〜1700

5・0〜
1700〜2000

>
辛-+/ 养老 设施
老年服 务中心 (用房)
M300

0・3〜0・5
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按每 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 m2的 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 用房(托老所)。
M500

0・5〜1・0
M750

1・0〜1・5
M1085

1・5〜3・0
N1600

3・0〜
便民商 业设施
便民市 场
600〜1500

1・0〜2・0
类别
项目 名称
—般规模
服务规模 (万人)
备注
室内建筑面
积(m2)
室外场地面
积(m2)
文体 设施
文体活动 中心
170〜280
650〜950
0・1〜0・3
社区文体设施室内建筑面积 可按100-260 m%千人、室外活 动场地面积可按300-650 m/ 千人的标准配置。
2050〜2900
4300〜6700
1・0〜1・5
7700〜10700
1890(〜27800
3・0〜5・0
类别
项目 名称
—般规模
服务规模 (万人)
备注
班数
用地面积
(ha)
教育 设施
幼儿园
6班

0・3〜0・7
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须就 近整合到周边其他社区,与其 他社区共用幼儿园。
9班

0・7〜1・0
12班

1・0〜1・5
15班

1・5〜
小学
18班
M1・9
0・7〜1・5
24班
N2・5
1・5〜
30班
M2・9
2・0〜2・5
36班
M3・2
2・5〜3・0
初中
24班
N3・0
3・0〜
30班
M3・5
〜5・0
36班
M4・0
5・0〜6・0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经具备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 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规划用
地面积大于 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块、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 重要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提报不少于 3 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 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面间距与侧面间距。
第十七条 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 的)间距按照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倍。其它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执行;
(二)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不设置窗户或单
侧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6 米,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
山墙间两侧均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二分之 一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9 米。
第十八条 两幢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 30 度时,建筑间距按 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
60 度时,建筑间距按 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等于 60 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 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 2 确定。
表 2 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H)
建筑间距(L)
24米以上50米以下
,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50米以上(含50米)80米以下
LM1・0H且LM6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80米以上(含80米)
LM9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 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 3 确定。
表 3 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H)
建筑间距(L)
24米以上50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