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二O一O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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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总经理应勤勉、忠实、谨慎地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
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总经理在行使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的各项职权时,应通过总经理办公会
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的集体议事制度,所做各项决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
议、决定、通知、命令等形式。
第二章经理任免
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
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已、
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
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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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事务的;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十二)导致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公司总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管在
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及其细则的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不超过 7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
第九条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讨论
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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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
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
解聘。
第十一条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有权决定是
否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经理权限
第十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