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基本知识
第三节刑罚
第一节刑法概述
第二节犯罪
第四章刑法
第四节犯罪种类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任务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广义: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典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没有先例没有处罚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随后,许霆先后取款多达171笔,。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3月31日,广州中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对许霆治罪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罪刑法定、责任自负等起码的法治原则。
案例分析
首先,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辞海》对“盗窃”的定义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法学大辞典》对“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所要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财物,并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其根本特征;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许霆是想从银行ATM机取出自己的存款,没有盗窃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许霆手持自己的金融卡到法定的银行ATM机取款,完全是正大光明的合法行为;他的取款行为银行都能掌握,随时可以找到他,不是秘密行为,更不是盗窃行为。至于许霆拿的因ATM机故障多吐的17万多元,类似于商品交易中的“溢货”现象。许霆没有侵犯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因为银行随时可以追回他多拿的钱。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至多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案例分析
那么,我们看看作为典型现代法治国家的英国,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2007年7月12日,英国伦敦克勒肯维尔区一个汇丰银行的ATM机误将20英镑的钞票当成10英镑的钞票提供给提款人,引发民众哄抢,在两个多小时里,数千英镑被提走。2004年3月21日,英国英格兰诺森伯兰郡伍勒村里的巴克莱银行ATM机,银行职员把本应装10英镑面值钞票的钱匣子换成了装20英镑面值钞票的钱匣子。村民发现,输入取200英镑的指令,吐出的却是400英镑钞票。村民们闻讯蜂拥而至,数小时后,取款机被掏空,。然而,这两次事件的取款人,既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退还多拿的钱款(《相关链接——案例一、案例二》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第8版)。
案例分析
其次,对许霆治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审判者必须按照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才能作出判决的原则。通常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具体含义是:(1)在刑法法源上排除习惯刑法;(2)在刑法的解释上禁止类推解释;(3)在刑法的时间效力上否定溯及力;(4)在刑罚种类上禁止绝对不确定刑期;(5)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上必须明确;(6)在刑法的内容上必须适正。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彻底否定封建主义司法专横、罪刑擅断主义之后确立的。
案例分析
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同时废除了类推制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何种行为是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刑罚,必须事先由成文刑法明确规定。同理,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储户拿了ATM机多吐的钱”为犯罪,同样不能对许霆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有非法类推、有罪推定、罪刑擅断之嫌,就有司法不公之嫌!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