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摘要本论文综合运用法学理论,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较为全面地探讨了有关非法行医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就非法行医罪构成特征中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就非法行医罪存在争议较大、问题较多的主体及其相关问题着重进行了阐述。关于客体问题,有学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医疗管理秩序。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及医疗执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关于客观方面,笔者就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内容即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论述,并就如何把握情节严重进行了分析、列举。关于主体问题,就是否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标准论述了笔者的观点,认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即拥有“医生职业资格”;就医生职业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论述;对与主体相关的一些问题: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业务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行医的、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服务的、末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采取联营、挂靠、承包等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兼职担任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人员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以及外国人在华行医资格的认定分别进行了讨论。其次,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诸如医疗事故罪、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等与非法行医罪近似的犯罪行为,从犯罪构成的比较入手,对如何区分作了阐述。再次,论述了非法行医罪牵涉到的一个特殊问题,即非法行医罪与被害人承诺,笔者认为,非法行医行为并不能因为个别患者的承诺而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这是非法行医罪不因患者承诺而阻却犯罪的根本原因。最后,就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量刑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即非法行医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情况下的量刑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中的致人死亡,应当是指非法行医直接导致他人生命的剥夺,即非法行医对死亡
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否则,从刑法谦抑原则出发,笔者认为,被告人应承担“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关键词:非法行医医生职业资格被害人承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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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叮年律镋郑重声明有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侵权行为,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特此郑重声明。学位论文作者┟: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并完成的,学位论文没
言引一、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还是简单客体持简单客体说的学者认为,主张复杂客体说的学者是持“社会关系和利益说”其范围也当然比利益更广泛,二者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社会关系的某些属性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政府推行多种形式办医政策,给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从而允许具备相应条件的人个体行医,以作为国家和集体开办的医疗机构的补充。与此同时,受经济利益直接驱使的非法行医行为也急剧增多。实践中,有些人根本不具备必要的医学知识,却从事医疗活动;有些人虽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却不具备必要的硬件条件而擅自行医,诸如此类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公众的生命健康,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断增加,非法行医问题已成为我国的一大公害,及时有效打击非法行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刑法》的出台,及时填补了追究非法行医刑事责任的空白,但对非法行医还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如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影响的我省胡万林非法行医案、江西南昌个体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案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对涉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严重分歧。本文就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刑罚适用中的问题等问题作以讨论。有学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医疗管理秩序。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及医疗执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的,主张“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权益。”其内涵认为社会关系不能概括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全部客体,主张用社会利益代表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该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都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利益只是经济关系的直接反映,社会关系不仅包括经济关系,还包括政治关系等其他的关系。作为比“利益更深一层的东西”其含义当然比利益更深刻、更丰富,
二、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可归结于某种利益,但不可能完全用“利益”直接替代,如人民民主专政、社会制度、社会秩序。能用什么利益来取代呢庑┦苄谭ū;さ摹岸韵蟆保悠浔局上而言,是作为上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