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
(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