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安邦(备案)[2009]N103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坐落、存放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
人所有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由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
别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室内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衣服、家具、床上用品、厨具、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
品等。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手表、怀表、录音录像资料、镭射磁带、手提电话、货币、
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家禽、花、树、
鱼、鸟、盆景及烟、酒、食品、药物和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爆炸、雷击、洪水、地面突然下陷、崖崩、龙卷风、突发性滑坡;
(8级以上风力)、暴雨(12小时降水量3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50毫米以上)使
房屋的主要结构(指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
,以及外来固定物的倒塌。
(二)综合险:除包括上列基本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赔偿存放在保险地址室
内每件价值30元以上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而造成的破坏和
损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超电压、碰线、走电造成本身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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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
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三)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所列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