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 3 周岁至 7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与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
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
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
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意外伤害保障中第(二)项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
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以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