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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根据有是体现业主大会意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热心于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人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委员的数额一般为8至12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
  管委会可聘请执行书记员1至2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可在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住宅小区管理费及经营的商业用房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其提取比例由县级物业管理部门以年度确定。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制订章程。章程须经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管委会的组建应经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政府申请依法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后方能进行活动。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主任为专职,委员可兼职。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接受住宅小区物业的移交;
  (三)拟订年度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和房屋修缮项目及专用基金的使用计划;
  (四)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的决定和管委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低触。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四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实行资格认证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制度。凡需经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应向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县级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所在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后方能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公司,接受住宅小区委托的物业管理业务。
  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专职人员,应通过业务培训,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员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报住宅小区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从住宅小区竣工验收30天后开始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管理,管理费和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最长期限为两年。管委会在此期间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移交管委会,由管委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与原委托单位签订的管理合同终止。两年期满管委会仍未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移交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由县级物业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与原委托单位签订的管理合同终止。
  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应当接受业主和城建、市政、园林、环卫、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清洁卫生;
  (四)车辆行驶及停泊;
  (五)公共秩序;
  (六)县级以上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所管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所管住宅小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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