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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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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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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选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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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与售卡企业签订的明确发卡流程、服务规范、资金结算、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九)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说明,售卡企业清单和集团子公司名单;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并列明使用有效期或排他使用权证明并列明使用期限,售卡企业清单和营业网点名单;
(十)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出具准予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发卡企业应将准予备案证书张贴在售卡点显著位置。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分支机构可张贴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发卡企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单用途卡使用范围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县(区、市)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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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实体卡,其卡面上应载明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备案号、流水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发卡时间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其他发卡企业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申请发放单用途卡编号;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发放单用途卡编号。
第十五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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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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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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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