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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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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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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
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全部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规模发卡企业标准的调整,以省商务厅通知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区、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六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跨省辖市区域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苏省商务厅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非跨区域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局备案,市区内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商务局备案;
(三)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局备案。
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统一备案,没有完成备案手续,企业不得开展发卡业务。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六)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江苏省商务厅网站(/)下载(格式见附件2)。
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五)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七)单用途卡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的业务制度和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内容的资金管理制度;
(八)资金存管账户信息,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五)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七)单用途卡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的业务制度和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内容的资金管理制度;
(八)与售卡企业签订的明确发卡流程、服务规范、资金结算、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九)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说明,售卡企业清单和集团子公司名单;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并列明使用有效期或排他使用权证明并列明使用期限,售卡企业清单和营业网点名单;
(十)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