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2 年 8 月 4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鼓舞、扶持农夫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立现代农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同省财政、进展和改革等部门,依据促进农业构造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那么,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名目,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名目的产品,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展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牢靠性鉴定,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及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效劳
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效劳体系,扶持进展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效劳组织。
其次十二条 鼓舞和支持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效劳组织开展跨区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跨区作业的组织,依法实施安全监视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协作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 维护作业秩序,为跨区作业的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效劳组织供给效劳。
其次十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治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书,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修理业务。
其次十四条 鼓舞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修理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供给效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鼓舞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
其次十五条 进展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跨区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具体方法由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信息收集、整理、公布系统,免费为农夫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供给信息效劳。
其次十七条 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效劳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强制使用或者无偿调拨其资产。
第六章 扶持措施
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夫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赐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制定。
享受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两年内转让或者出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收回其补贴款,上缴财政。
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赐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建立,并为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效劳组织建立车库、机棚依法供给用地便利。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批发和零售以及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效劳的收入,依据国家规定赐予税收优待。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承受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效劳组织及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效劳等企业供给贷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