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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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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docx

上传人:朱老师 2022/9/2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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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方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
【发布文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日期】2023-06-01
【生效日期】2023-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手续。

第四章 耕 地 保 护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建库,统一管理"的原那么,以市(县)、区为单位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工程库,供耕地补偿责任承当者从工程库中选择工程进行开垦。不在占补平衡工程库中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程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申请进入耕地占补平衡工程库的工程,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方可入库。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在辖区内开垦的耕地缺乏以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需易地开垦或买、卖占补平衡指标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县级以上耕地占补平衡工程库中的本乡(镇)、村的开发复垦工程先行开垦新的耕地,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新增加的耕地指标经批准可以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建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根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法划定根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根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调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方可调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根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列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在根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应当保护根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根本农田的根底设施。改变耕地种植用途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根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不低于其他耕地的一点四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土地整理中新增加的耕地可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小城镇、中心村建设的,可按规定免收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人民政府留成局部、土地闲置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土地开发复垦的其他资金集中起来,建立土地开发复垦基金,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开发复垦基金由市、市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建 设 用 地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划拨用地目录供地。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方案、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初编制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旧城镇改造用地和土地出让供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建设工程供地。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按?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具体建设工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使用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公顷以下的(不含一公顷)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产值的倍数予以补偿。本市主要种植类型土地的平均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粮田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