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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大学文件
津大校设备〔2006〕1号签发人:余建星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学校各项事业性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各单位创收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加以爱护。
第三条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学校的仪器设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落实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推行岗位责任制。每台设备的保管和使用都要落实到人,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丢失。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培训,防止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或丢失的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处理权限为: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下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由院处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核批准。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由院处级单位会同设备处共同调查处理。单台价值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调查处理结果还应报主管校
领导批准。
第六条学校对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与损坏、盗窃仪器设备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七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不遵守制度规定或未经院、处级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使用的;
(四)教师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七)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二)平时坚持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
第九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实验室主任和院处级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