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五条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效力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由所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签约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得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委托方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有权委托评估。
第八条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和委托方共同签订。
业务约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业务约定书归入工作底稿。
第三章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签约双方名称;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七)评估报告类型;
(八)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九)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二)签约时间。
第十二条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委托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
第十三条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评估目的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四条不同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存在差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以恰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通常表述为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简要说明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具体类型、分布情况和特性。
第十五条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六条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
第十七条委托方是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