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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政策与实务
二O一六年五月
争议处理情况
内容概要
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基本规则和程序
案例
一、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
(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
(八)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五条下列争议,不作为人事争议处理:
(一)事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任免、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聘任等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其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
(四)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五)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纪律惩诫、经济承包发生的争议
(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岗位聘用、考核发生的争议;
(七)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岗位设置发生的争议;
(八)事业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
(九)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案例一):吴姐经过某职介中心介绍,2年前开始在小张家做保姆,小张按月支付吴姐劳动报酬800元,吴姐某日工作中受伤,现提出要求小张和职介中心支付其工伤待遇;
(案例二):某人民医院从事清洁工作的工勤人员王某,在医院从事全日制清洁工作两年多,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医疗保险,王某2008年5月患病动手术,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
(案例三):小林由保安公司指派到某工厂做保安,工作半年后被辞退,小林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某工厂补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