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
(共494项)
目录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五、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
六、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七、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八、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九、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十、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十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十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十三、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
十四、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十五、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十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七、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十八、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九、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十、公司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备案
二十一、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二十二、公司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十三、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二十四、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十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二十六、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二十七、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不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
二十八、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十九、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三十、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三十一、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十二、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三十三、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十四、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十五、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三十六、(本条废除)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三十七、(本条废除)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十八、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三十九、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四十、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四十一、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四十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
四十三、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按照或者注销登记
四十四、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未悬挂营业执照和监督举报电话牌或未佩带服务胸卡
四十五、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四十六、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四十七、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的
四十八、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
四十九、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五十、(非公司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五十一、(非公司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十二、(非公司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十三、(非公司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五十四、(非公司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五十五、(非公司企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五十六、(非公司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
五十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十八、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五十九、(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