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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恳求事项:
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xx路西a7-2104、a7-2105、a7-2106、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展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假如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峻侵害申请人作为房屋全部人的利益,申请人盼望贵院执行庭马上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全部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周某某于20xx年3月20日购置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治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治理手段,可以避开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报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报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假如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毁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全部权始终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其次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根据商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报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展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全部权。
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峻违约,申请人已于20x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20xx年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在购置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消失“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20xx年2月份开头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连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归还力量,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定,申请人被迫于20x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20xx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帮助申请人到房地产治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治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金水法院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
1、预查封与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立部联合公布的法发[20xx]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治理部门帮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展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肯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盼权的房地产所实行的掌握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帮助执行通知书,由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由于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盼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报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治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一样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峻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行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行能转为“查封”,《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头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峻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20xx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xx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行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行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全部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行能转为“查封”。
3、上述四套房屋全部权现在不属于周某某,以后也不会属于周某某,在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状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展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假如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全部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
4、法院依法可以通知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给周某某的款项帮助法院执行,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恳求权和全部权转让恳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恳求权。
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帮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全部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担当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依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
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帮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帮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马上终止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拍卖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治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诞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22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闵执字第6327号。
依据申请人供应的线索,贵院于2022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始终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躲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立刻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拍卖房屋申请书拍卖房屋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展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情愿供应一切帮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申请人:xx南明投资治理有限公司
时间
房屋拍卖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梁,男,汉族,2022年7月1日诞生,身份证号为xx.
代理人:王,女,汉族,2022年7月12日诞生,身份证号为4xx
恳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吵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终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托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展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展价格评估,拟进展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22年5月份,假如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展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展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展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据此,申请人恳求贵院马上停顿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给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房屋拍卖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异议申请人:韦xx,男,19xx年2月13日诞生,壮族,住安阳市文峰区xx。
被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xx。
异议申请人对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安居园xx1号楼xx单元xx层东户(房屋全部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私xx号)房产(以上简称安居园房产)不服,提出执行补充异议。
申请事项:
要求安阳市文峰区终止对安居园房产拍卖程序,并对该房产解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执行局查封拍卖安居园房产一事,我于20xx年2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现申请人提出以下执行异议补充意见:
1、贵院执行局存在超标的查封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黄xx诉魏建军、张清利民间借贷执行一案。20xx年2月26日两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商定本息共计60万元,申请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了本息共计45万元。截止今日,在申请人的催促下,魏建军、。。而被申请人黄xx目前照旧查封着魏xx、张xx的牌号为:EPJ1xx号大型客车一辆,该客车于20xx年初份评估鉴定的价格为45万元。20xx年11月贵院执行局不仅冻结了申请人工资卡余额3万余元,又要查封拍卖申请人仅有一套由于生活的房产。申请人认为,贵院查封被执行人魏xx、张xx名下40余万元的客车,足以清偿被申请人黄xx的借款及利息,查封拍卖安居园房产实属超标的查封;
2、安居园房产并不是申请人个人财产,系我与我妻子韩xx共同财产;我为魏建军、张清利担保的债务,属于我的个人债务,不应当由我与韩xx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故未经韩xx同意,不应当查封拍卖安居园房产。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补充执行异议,望法院支持。
房屋拍卖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异议申请人:
韦xx,男,19xx年xx月xx日诞生,壮族,住安阳市文峰区xx。
被申请人:
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xxxx。
异议申请人对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xx号工商银行工资卡不服,提出异议。
申请事项:
恳求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xx号工商银行工资卡解封。
事实与理由:
1、被执行人一家三口,无法维持根本的根本的生活支出。申请人系安阳市体育运动学校教练,月工资3800元左右。申请人妻子韩xx,53岁,无业。女儿韦xx,23岁,虽已成人,但未婚,现在无业在家,需要抚养。被执行人一家三口都靠原告的工资维系生计。现法院不仅将申请人xx的房产查封拍卖,还将工资也一并冻结。申请人一家三口无法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以下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