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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辅导培训
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四年八月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目录
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二、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三、税企互动
目录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
3、发票调整相关法规
4、其他最新法规
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
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A表、B表主要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行次。此外,考虑到有些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可能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能够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更好地享受优惠政策的需要,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便利。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报优惠填写提示:
①季报A类(查账征收):填写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若累计实际利润额≤10万元,第14行=第10行“实际利润额”*15%;
若10万元<累计实际利润额≤30万元,第14行=第10行“实际利润额”*5%。
上述两种情况,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报优惠填写提示:1、小型微利企业所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报优惠填写提示:
②季报B类(核定征收):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第12行=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
若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第12行=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报优惠填写提示:1、小型微利企业所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实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
主要内容: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详见下表。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
原规定
新规定
4%
征
收
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及特定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
暂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原规定新规定4%一般纳税人销
原规定
新规定
6%
征
收
率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
、土等连续生产的砖、瓦等;
;
;
。
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新旧规定比较
原规定新规定6%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
3、发票调整相关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3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3、发票调整相关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