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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庆人社发〔2014〕57号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4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
伤残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2号)要求,根据大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现对我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调整范围
对2013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或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的在职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级别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90元、280元、270元、250元、240元。
,1至6级的在职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相应级别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2300元、2190元、2080元、1970元、1750元、1640元。
(二)生活护理费
对2013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5359元)的30%、40%、50%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2013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资金渠道
历年调整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所需资金均由原渠道支付。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1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中省直有关单位。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