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_______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 执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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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向你(或你单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或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年月日
(院印)
 
填写说明: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二、正文。
。
。表述为:“本院在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向你(或你单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知书。”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日期。
。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
三、尾部。
(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根据该规定,代位执行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不同于作为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暂时无偿还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根本无偿还能力,否则即应执行终结或进入破产程序。反之,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没有必要将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评价被执行人能否清偿债务应排除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的必备财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财产及资金为限。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