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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评析》高等教育丛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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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评析》高等教育丛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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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评析》高等教育丛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部分经济合同法
案例评析
要约还是要约引诱争议案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一项工程。
该公司为节约工程经费,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决定用
招标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本省内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
标通告。
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投标起迄日期内,共有家建筑公司
(队)向开发公司投标,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 年月
日,开发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在家投标者中,
只有甲建筑队和乙建筑公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其
中,甲建筑队报价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万元。甲建
筑队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
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单位的
投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队报价虽低,但
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果将工程交由
甲建筑队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
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并依法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
合同,此时,甲建筑队方知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
完成该工程预订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
失。为此,甲建筑队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
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甲建筑队与开发公司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系,
因此对甲建筑队的要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本案甲建筑队之所以认为他们必定中标,是把某开发公
司的招标看成是“要约”,把自己的报价看成是“承诺”了。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招标是要约还是要约引诱,投标和
定标与要约引诱是什么关系。
订立经济合同的第一个程序是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所
谓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即发出要约的人)以订立经济合
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做什么及怎样做的一种提议。这种提议
必须具备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经相对人(或受要约人)完
全接受即承诺,才具有法律意义。要约一旦得到相对人承诺,
要约人便不能将其撤回,因为这时合同已告成立。
要约引诱与要约不同。要约引诱不提订约的具体条件,也
没有特定的订约对象,它只是发出某种信息,希望有人向自
己提出订约提议。
本案中某开发公司的“招标通告”便属要约引诱,而非
要约。因为它只是向众多的建筑单位发出了“用招标方式发
包工程”的信息,而对建筑质量、价款、工程期限等并未提
及。
开发公司发出招标通告后,有家建筑单位前来投标,
这才是要约。因为这个投标人不但报了价,而且还介绍了
各自的技术力量,提出了各自的施工方案,以等待招标人选
择(即承诺)。由于开发公司在招标通告中并未声明谁报价低
谁就中标,所以最后将工程交由报价万元的乙建筑公司承
揽,而不是报价万元的甲建筑队承揽,并无不当。甲建筑
队在合同并未成立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为该工程预订物资,
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与开发公司无关。法院的处理
是正确的。
一起因疏忽弄错计量单位
而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月,某厂( 需方)收到江苏省某公司( 供方)寄
来的推销铅封合同,铅封每只单价元,供方负责代办
托运,需方验收后付款。需方经办人在未仔细审查条款的情
况下,在“购买数量”一栏填写了“,随后把合同寄
给供方,不久就收到供方“有数万只铅封发往车站,托运手
续已办妥”的电报通知。需方感到供货与所需的铅封数量不
符,经查验原合同方知,是经办人填写时误将产品计量单位
“千只”作为“只”,把本需只铅封填写成( 千
只),使这份元标的额的购销合同升级为万元的重大
购销合同。需方立即将情况通知供方,要求解除这份购销合
同,停止供货。供方以已组织好供货为由予以拒绝,并提出
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要求。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这是一份基于经办
人笔误而签订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行为人对行为
内容有重大误解,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合
同无效,应予撤销。供方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之间签订的购销铅封的合同,从签约主体、签约内容、具体
条款、经济责任等方面看,均无违法情况,也不是欺诈、胁
迫的产物,并且采用了法定的书面形式,因而是有效的。需
方若要解除合同,须征得供方的同意。最后,在法院的主持
下,双方经协商,终以需方赔偿元了结了纠纷,解除了
合同。
【评析意见】
这是一起因弄错了计量单位而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为什么弄错了计量单位?一审法院认为,是因行为人对
行为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而引起的, 即把“千只”误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