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含义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某厂的青年工人宋某与女青年王某相处较好,两人在工作中互相帮助,某日宋某将王某邀请到家中,宋某向王某要求性关系。王某不同意,认为对不起自己的丈夫,宋某声称对王某爱慕已久,如不同意活在世上也没意义,并拿出准备好的毒药,声称如果不同意就把毒药喝下去不活了。王某无奈与宋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回家后告诉了丈夫这件事,其丈夫向公安机关告发宋某强奸其妻。
二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
问题:如何理解妇女同意还是不同意?
1、必须是在性交当时被害人不同意
2、与行为人有无强制手段没有必然联系
3、被害妇女的不同意并不仅仅是指行为人和妇女发生性交时妇女有所反抗,甚至有明显反抗,也不能将妇女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就视为同意性交。
被害妇女是否反抗对于认定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反抗不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要件,也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唯一标志,而且妇女反抗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能认为只有激烈的搏斗、挣扎才是反抗。
不同意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其外在表现不是可以简单地归为反抗或者明显反抗,换句话说,不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不等于同意。
强奸罪结果只有两种,要么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交,构成强奸罪,要么不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交,不构成强奸罪。不可能出现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发生性交,但是由于违背程度尚未达到应有的标准而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况。
注意: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明显不同
三强奸罪行为手段的理解
1、暴力手段:暴力是对人身的有形强制,使妇女处以不能反抗的地位。暴力手段不管其强度如何,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均可构成强奸罪
2、胁迫手段:胁迫是对精神的强制,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地位。
3、其他手段: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际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进行奸淫等。
被告人李某(23岁)在公交车上遇到某工厂女青年程某(18岁),交谈中得知,程某是去精神病医院住院的,李某看了程某的住院介绍信,得知程某患有青春型精神分裂症。两人到了医院发现已经下班,李某就带程某吃饭,程某告诉李某自己的姓名和单位。饭后李某带着程某在某一旅店休息,程某感到困乏躺在床上,李某对其进行奸淫。程某不但不反抗,还表现主动的行为,作案后,李某借口给程某找水喝,趁机逃走。
四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特殊主体:只有男性可以单独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犯罪的特殊主体都是就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但是不可能以实行犯的身份参与共同犯罪
五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能否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丈夫通常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这种观点是以合法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以妻子已经概括性地同意与丈夫性交为立论依据。
注意:“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与“总是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