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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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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宣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宣质技监罚告字〔2011〕003号

********有限公司:
根据宣质技监秘〔2010〕174号文件,201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支队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你单位生产的“**”牌(规格型号2500g/袋)香葵瓜子进行抽查,执法人员依据抽样规则,在你单位成品库中抽取你单位2010年12月8日生产的“**”牌(规格型号2500g/袋),其中1kg送检,,备样封存在你单位,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单位2010年12月8日生产的“**”牌(规格型号2500g/袋)香葵瓜子,经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品,产品不合格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标准要求:过氧化值≤ g/100g,实际检验结果为: g/100g)。201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宣质技监检告字〔2011〕第2-013号)、《检验报告》(2010宣检(食品)字第2101号)送达到你单位。2011年2月23日,本局予以立案。
2011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办公室,对你单位经理***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查明:你单位是在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42500
*********﹝1–1﹞,经营范围:各种炒货生产销售;***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查明:你单位于2010年12月8日共生产不合格“**”牌(规格型号2500g/袋)香葵瓜子1000 kg,成本价:/ kg,销售价:/ kg,货值金额:4500元,目前1000kg“**”牌香葵瓜子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你单位生产不合格“**”牌香葵瓜子的违法事实。
2、对你单位经理***的《调查笔录》一份,《入库单》及《出库单》各一份,证明了你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牌香葵瓜子的违法事实、成本价、销售数量、销售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1年3月1日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局认为:你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牌香葵瓜子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你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牌香葵瓜子的行为理应依法查处,考虑到你单位是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查处,能积极整改等因素,根据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所使用的铁锅和滚筒等生产设备免于没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你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牌香葵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陈述你单位对上述决定的意见:




被告知人意见: 被告知人:
执法人员: 记录人员:

年月日
(正本)制作日期:2011年3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宣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宣质技监罚告字〔2011〕003号

********有限公司:
根据宣质技监秘〔2010〕174号文件,201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支队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你单位生产的“**”牌(规格型号2500g/袋)香葵瓜子进行抽查,执法人员依据抽样规则,在你单位成品库中抽取你单位2010年12月8日生产的“**”牌(规格型号2500g/袋),其中1kg送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