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行政监督概述
第一节简明的定义
行政监督,是指当代各国国家生活中各种法定的监督主体依
法对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从这个简明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行政监督这个概念包含了如
下三个要点: 行政监督是当代各国国家生活中的一种监督活
动; )行政监督,是由各种法定的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
监督。正是因为它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
动进行的监督,所以才取名叫行政监督。
第二节行政监督的主体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的。由
于当代世界各国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因此,各国宪法、法
律中所规定的行政监督主体也各不一样。
在我国,从目前的情况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
监督主体有: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即各
级人民法院; )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在政府内部特
别设置的各级监察部门、审计部门; 各种社会力量,如各种社会
团体,各种报刊和电视、广播等舆论组织,以及广大公民群众;
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行政监督主体一般包括: 国家立法机
关; 各级政府和在政府系统内特设的行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
机关、自治省等)。如在日本,中央政府设置了主管地方政府事务的
机构,叫自治省①,是中央政府中特设的有权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
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管机构。自治省是日本式的一种法定的特
殊形式的行政监督主体。又如在美国,尽管各州政府都享有广泛的
自治权,但宪法规定,州的各项立法均不得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否
则,联邦政府有权予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对各州政府
来说,就享有行政监督权,因而也是法定的监督主体,是美国式的
行政监督主体; )国家的司法机关。如在日本,各级法院对政府的
行政管理活动可以通过受理行政案件实施行政监督。在英国,属于
国家司法系统的各种类型的行政裁判所,也享有行政监督权,可以
通过受理行政案件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因此,日
本的各级法院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也都是国家法定的行政监督
主体; 广大公民。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政府的权力不断
膨胀,迫使一些国家提出所谓“市民参政”的口号,承认广大公民也
有权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例如,在英国,设有“诉
怨窗口”;在日本,设有“审议会”等等。所以,在有些资本主义国家
中,公民也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这一点同社会主义国家是有所不
同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全体人民参与
国家行政管理,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都享有行政监督权,他们
都是法定的监督主体。
第三节行政监督的对象
行政监督的对象,十分明确,就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这是由行政监督这种制度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但是,由于当
代世界各国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由于各国国家行政机关
在日本,中央政府(或内阁)中的各部,都叫“省如大藏省(即财政部)、法务省
即司法部等。
的设置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范围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国家,
其行政监督对象也各不相同。
在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概括起来是两大类,即:(一)在中
央,指各级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例如国务院的各部、
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等),以及在各部、委
担任行政职务,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在其职权范围内
可以依法做出各种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各部、委的部
长、司局长、处长、科长、科员⋯⋯等)(,二)在地方,指的是:以我国
各级(省、县、乡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为统帅的各
级各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例如辽宁省人员政府的
各厅、局(司法厅、审计局⋯⋯等),或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政府的各
局、科(卫生局、秘书科⋯⋯等),以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担任
行政职务,于某一地区范围内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在
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作出各种行政行为的各级国家行政工作人
员(各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县长、乡长、厅长、局长、处长、科长、科
员、办事员⋯⋯等)。
第四节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行政监督的内容,集中到一点,就是:各种不同的监督主体,对
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坚持
按照宪法、法律、政策以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客观规律办
事进行监督;对它(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