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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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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doc

上传人:管理资源吧 2011/8/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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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文】
钟税官:
我是山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发起人,现有一问题咨询。
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3号)的规定,原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被省财政厅批准撤销。因事务所人员较多,其主管部门某市财政局无力安置该部分职工,遂根据财政字[1999]37号文件规定的“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给予事务所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用(按工龄,3000元/年),并解除劳动关系,由其自谋职业。请问,该安置费用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清娇
许清娇同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就来信反映情况而言,该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后,一次性向职工支付安置费,应按上述《通知》规定处理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即职工个人实际取得的安置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额3倍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