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文档名称:

朴先生应如何缴纳在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doc

格式:doc   页数: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朴先生应如何缴纳在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doc

上传人:管理资源吧 2011/8/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朴先生应如何缴纳在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朴先生应如何缴纳在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


【正文】
钟税官:
去年,韩国的朴先生受公司指派来我公司(中韩合资)工作,为期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他因出差和休假先后两次离开中国,两次时间分别为20天和25天。根据合同,他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分别由韩国公司和在华的中韩合资公司各支付一半。为了生活方便,朴先生在北京购置了一栋房产,年底工作期满回国时,将该房产转让给了一家美国驻华代表机构并获得一笔收入。请问,朴先生应如何缴纳在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
庄岩
庄岩同志:
关于朴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首先要看他是否构成了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其次要准确把握每项收入的所得来源地。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均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朴先生在华工作期间,虽然两次离开中国,但由于每次离境都不超过30天,两次累计也不超过90天,故其两次离境均属于临时离境,在计算在华居住时间时不能扣除其两次离境的天数。根据其来华工作起止时间,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居住已满365天,因而已构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朴先生在华工作期间共获得两笔收入,依据税法所确定的原则,这两笔收入的所得来源地应分别判定如下:(1)在合资企业工作的工资薪金收入。朴先生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管是由中韩合资公司支付还是由韩国公司支付的部分,均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是因为,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而朴先生任职的地点是在中国。(2)转让中国境内的房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或者转让动产的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因此,朴先生转让中国境内的房产所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也应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尽管其所取得的收入由美国机构支付。
根据上述分析,朴先生不仅应就其在华工作期间由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收入纳税,而且应就韩国公司支付的工资收入和转让中国境内房产的财产转让收入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