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贴现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正文】
钟税官:
我是一家银行票据贴现中心的会计,在贴现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问题上与税务人员发生争执。税务人员认为,票据贴现的实质是持票人在所持票据尚未到期而又急需现金的情况下,以所持票据(有价证券)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银行则以收取按高于一般利率计算的贴现利息为条件向客户提供贷款的业务,所以银行在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时与客户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而我却认为,银行是经营资金的特殊企业,“融资”是银行几乎所有业务的共同特点,票据贴现业务在我国已存在多年,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不能因为票据贴现变相地为企业提供了短期融资就将其视同贷款业务,对其合同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以上孰是孰非,请给予回复。
河南新乡任忠林
任忠林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你所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必须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由此可见,票据贴现业务并不是银行贷款,银行取得的贴现利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贷款利息,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现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