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页码,1/7
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管理,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
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以下统称行业协
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的民
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行业协会以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
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章程,并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能。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按“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按“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活动。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行业协会,按国家标准G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规定,标明
所属行业,并冠以“温州市”或“××县(市、区)”字样。
 
第八条市、县(市、区)各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该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工商联应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中,积极组建和发展行业协
会,并对已建的行业协会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中,应将部分行业管理工作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
担。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按行业成立,实行一业一会。市或县(市、区)同行业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县
(市、区)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参加市同类行业协会。在县(市、区)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
业者及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直接参加市同类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
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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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三条成立行业协会,应经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四条筹备机构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成立登记的批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