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5项
(一) 项目名称: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3、实施对象:申请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
4、承办机构: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说明申请许可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对考核组提交的现场考核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4)决定环节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公开申请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规定而作出批准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乱收费的。
(7)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超过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的。
(9)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办理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4、承办机构:标准计量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办理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许可的途径和方法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