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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范文古政办发〔2011〕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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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范文古政办发〔2011〕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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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古政办发〔2011〕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使广大参合群众享受更多实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农合运行实际,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2011年新农合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加上参合人员缴纳资金筹资标准达每人每年230元。
二、省、州、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调整至55%、60%、70%乡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仍按上年标准80%不变。
三、年累计补偿封顶线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
四、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病种在原有的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三个病种免费救治的基础上,增加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4个病种,具体补助办法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对0-6周岁农村参合儿童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纳入住院统筹报销范围,最高限额5万元。
六、农村0-14周岁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治疗费用按省规定的单病种包干,其包干费用由新农合补偿70%,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由民政医疗救助再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包干费用的20%。
七、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人员在本县县级和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住院补助政策补助后,其自付住院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各解决50%。
八、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次10元,新农合每次报销8元
,患者自负2元。
九、为切实推动我县新农合工作,保障新农合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10〕59号)精神按参合人员每人1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十、,用于农村重大疾病的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