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法律概说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在古代汉语中写作“灋”。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
“灋”有如下解释“: 灋, 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从去”。据考证,其含义如下:
①通刑。由“井”与“刀”两部分组成“。井”指井然有
序,井井有条,含有秩序之意,“刀”既有解剖理顺的作用,又有
强制的功能。说明法首先是一种整体秩序,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规范。
②平之如水,从水。指法如水均平,不偏不倚,即应是公平
的。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为神话传说中的独角神兽,
“性忠,触不直、咋不正”,善断狱决讼。对于“不直者”以被
触为应受惩处。由于具有神性,因此它的判断和处理也应该是
公正的、准确的。与法紧密相联的律,《说文解字》的解释是“所
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均布”是古代调节音律
的工具,说明律具有纠偏止歪的作用。它能将杂乱无章、混乱不
堪调理成整齐划一、和谐有序的状态。在西方语言中,诸多语种
关于法一词的含义也往往是和公平、正义、秩序、权利联系在一
起的。由此可见,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只要是存在人类文明的
地方,人们对于法的理解都存在着一种共同的理性认识和善良愿
望,即赋予法“公平、正义、秩序”基本的内在规定性。这正如
恩格斯所说“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
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
它们视为自身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现。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
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权体系中一切多少
相同的东西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是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
算是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页)。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马克思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的产生是同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原始氏族社会的瓦解、国家
的产生紧密相联的。恩格斯指出:当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
便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交换的规则
固定下来。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页)。这段论述首先说明了法是由原
始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来的。在原始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习惯来规范
社会成员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虽然这些习惯也具有一定的约
束力,但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因为这些习惯主要是靠社会成
员内心形成的信念和外部舆论及氏族首长个人的威信来保证其实
施的。只有在后来进入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之后,才由国家强制
力作为保障其实施的后盾,由此,这些习惯“便成了法”。其次,
这段论述还揭示了法的内容及其本质是由什么来决定的。法的内
容是由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利益和需要的体现,
法的本质是由这些利益和需要决定的社会成员的整体意志并以国
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
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卷,第页)。全体社会成员作为整个人类的组成分子,无论
其生物性的需要还是社会性的需要都有共同之处,在一定的物质
生产方式条件下发生的利益也具有共同之处。但是在阶级社会中,
由于存在着阶级的对立与差别,不同阶级的利益和需要往往是相
互冲突的,法律的本质不会体现为超阶级的所有社会成员、所有
阶级的意志,而更主要地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
这种意志”。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在揭露资产阶级
法的本质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
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卷,第页)。统治阶级作
为一种集合体,其内部成员也各有自己特别的利益,还常常会出
现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背道而驰的个别利益和意志,而法律体
现的不是单个统治阶级成员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
级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意志的
形式表现出来。统治阶级虽然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政权,将
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成法律,并通过国家强制力要求社
会成员一律遵守。但这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就可以随心所欲、为
所欲为。它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在一定程度
上兼顾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不能忽略法自身存在的根据,即公
平。这便是法的社会性。否则,其政权就不会稳定,就将会受到
历史的惩罚。“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
来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