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及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泉州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泉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及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合理化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
附:泉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及评选办法(试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
泉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
创建管理及评选办法(试行)
一、为推动全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得分值83分以上(含83分),由市建设局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三、泉州市建设局设立“泉州市市级文明工地”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具体组织评审和推荐工作。
四、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基本条件:
(一)、工程项目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和相关资料齐全,有切实可行的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方案及措施。
(二)、工程规模达到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泉州市中心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其余县区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2、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市区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远郊县区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具有相当规范和良好社会效益的工程,如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创建市优质工程的大中型公用建筑、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四)、“市级文明工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申报,专业承包企业可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联合申报,不能另行申报。
五、申报工程项目为企业中标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工程,不得将同一施工现场内的多个单位工程分割申报。
六、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备案制。施工企业填写《泉州市建筑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备案表》(附件一),市管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申报,县(市、区、泉州开发区)辖区的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通过并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办公室审查备案;办公室随时受理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时限为工程开工30日内。逾期申报原则上不予参加评选。
七、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挂设统一设置的
“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字牌,以便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八、申报“市级文明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泉州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备案表》;
(二)、创建“市级文明工地”规划和措施(含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总平面图等);
(三)、现场图(照)片资料(包括大门、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九、凡在我市申报“泉州市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符合“福建省省级文明工地”有关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福建省省级文明工地”。
十、工程项目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经批准后,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项目档案,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抽查,每个工地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次。其中施工准备阶段(含基础工程)、结构施工阶段(主体封顶前)、施工装饰阶段的抽查均不得少于一次。
十一、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已申报的项目现场评审,市建设局每半年公布一次评审结果并表彰。申报市级文明工地原则上现场只评审一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原则上现场评审不少于三次。
评审小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人员应为省、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专家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经验,熟悉规范、标准。
十二、现场检查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工程概况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介绍;
(二)、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行检查;
(三)、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四)、对受检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悉和掌握情况;
(五)、检查考核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