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丽采购〔2006〕7 号
关于做好2006年第一期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省本级《关于做好第4期全省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招标编号:G2005A-GK-051、052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丽财采〔2004〕125号)的要求,从发文之日起至省政府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发文停止协议供货之日止,对市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采购单位所采购的计算机或打印机单次数量在60台(含60台)以下及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
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省政府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发文停止协议供货之日止。
三、供货商
本期协议供货计算机、打印机中标品牌的市级供货商,是按省采编:G2005A-GK-051、052号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指定并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确认的供货商(见附件8、附件9)。
四、中标价格
本次省采购办和省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是采用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差额差率的计价办法,确定的是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中可以就价格进行二次询价确定最终供货商。
本次协议供货的基准价为市场价,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核实,各中标供应商作出承诺确定。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协议供货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也可向省政府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调查属实的,市政府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的承诺进行处罚。
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遇中标产品基准价和产品型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调整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和其作出的承诺将有关产品调整表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有关调整表的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在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
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为“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zfcg./)。
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将相关信息公布在“丽水采购招标网”(/)。
五、协议供货的信息公告
为方便各采购单位随时详细了解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丽水采购招标网”(/),也可直接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zfcg./),公告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品牌、具体配置、价格、优惠率、协议供货程序、售后服务等信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调整价格、中标型号调整及协议供货有效期若有延长等相关事宜,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将通过上述媒体第一时间公告。
六、协议供货的办理程序
各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
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具体程序是:
1、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购买采购定点协议货物,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中心的“关于做好2006年第一期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丽水采购招标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中心文件”),填写“丽水市协议采购资金到帐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下载地址:→政府采购→资料下载),注明采购要求、数量、价格等情况,落实采购金额到户,并将“通知书”的一联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协议供货事项。
2、资金证明及划拨手续:
(1)帐户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采购单位,根据“通知书”要求,自行办理有关资金审批划拨手续,将采购款划入丽水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到丽水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到帐证明手续。
(2)帐户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采购单位,根据“通知书”要求,到丽水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到帐证明手续。
(3)采购中心收到“通知书”后,须审核各采购单位资金到帐及采购要求、数量等情况,经审核无误后签发“丽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和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供货结算单,见附件2)并通知协议供货单位。
3、送货和验收
(1)供货商收到签发的“供货结算单”后,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并签署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见附件5)。
(2)供货商签署“供货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计算机或打印机送货上门并安装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后,采购单位应根据计算机、打印机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