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权力事项表(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
BT00CJ-XK-0001(1)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职权实施主体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
承办机构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
0472-6862105、106、107
职权行使范围
管理范围内
(青山区、东河区、昆都仑区、九原区)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
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
3、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报建登记表;
6、中标备案通知书;
7、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书;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书;
10、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11、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12、城市配套费缴费证明;
13、社会保障费缴费证明;
1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5、建筑垃圾处理费缴费证明文件;
16、建设单位资金证明。
办理方式和时限
承诺办理、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注: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内设正式机构。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行政权力事项表(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
BT00CJ-XK-0001(2)
职权名称
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服饰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的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城市排水审批)
职权实施主体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
承办机构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
0472-6862105、106、107
职权行使范围
管理范围内
(青山区、东河区、昆都仑区、九原区、高新区)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内人常发【2011】23号《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许可条件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服饰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申报资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
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
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6、提交相应排水设施的有关资料;
7、施工图纸;
8、位置示意图;
9、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函。
办理方式和时限
承诺办理、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注: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内设正式机构。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行政权力事项表(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
BT00CJ-XK-0001(3)
职权名称
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许可
职权实施主体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
承办机构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
0472-6862105、106、107
职权行使范围
管理范围内
(青山区、东河区、昆都仑区)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1、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内人常发【2011】23号《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许可条件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申报资料
1、提交挖掘城市道路申请报告;
2、《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申请表》;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审批文件和掘路穿越城市道路的设计图及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4、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办理方式和时限
承诺办理、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