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池州市贵池区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许可证(含资格)核发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7)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皖政[2012]19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审查申请者的申报材料、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的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经营者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向申请者提出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1、2、3、4、5、6、7、《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