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池州市贵池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行政审批
取水许可
1、《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根据需要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法定告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核发取水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2-3、《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3-1、《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取水许可申请的予以受理、批准;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